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范、专业、民主、高效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专业性要求统筹行使资产管理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初步决策等职权。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边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评价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履职情况。
(四)审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其结果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或向党委会议提出建议)。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一)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及调整;
(二)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部署及评定;
(三)国有资产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方案;
(四)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处置事项;
(五)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六)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及使用安排;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
(一)行政班子成员中有资产管理经验的其他院领导2名;
(二)分管资产、财务、后勤、科研的中层正职4名;
(三)曾在教学、后勤(基建)、资产管理岗位上任职的教职工2至3名;
(四)二级学院资产管理员2至3名。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牵头承办、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参会人数达到2/3方能开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应当末位表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讨论应当充分,成员发表意见不能简单以“同意”“不同意”代替发表意见。
会议研究事项有关资料,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三天分发给委员会成员,供大家充分研究。
第七条 对确需及时做出决定的资产管理特办事项,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提议,采用钉钉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决策。此类特办事项不能超过全年审议事项的1/3。
其他人员需要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成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研究事项涉及保密要求的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签确认。
第十条 本规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